4月26日, 盘河派出所查获一起殴打他人案,行政拘留1人。
4月26日13时许,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人冉某到盘河派出所报案称:其和方某(女)在上海认识,以处对象的关系耍朋友,在半年时间内为方某花费了3万余元人民币,分手后冉某要求方某偿还为其花的钱,方某有意避开冉某,不接冉某电话,也不和冉某见面商谈,冉某就来到方某家所在的村里找方某,方某的哥哥方某某获知情况后便和冉某理论,于是到盘河派出所报案处理。接警后,派出所民警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,双方协商不成,于是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处理,但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。双方离开派出所后,方某的哥哥方某某便和冉某发生了争吵,方某某出手打了冉某,冉某又到派出所报案,经民警多次劝说,方某某态度恶劣,且在民警劝说双方的情况下,方某某突然又打了冉某一拳。
盘河派出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,方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4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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